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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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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趣官方论坛 >> 乐趣版务 >> 新手指南 >> 【论坛公告】乐趣论坛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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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主题: 【论坛公告】乐趣论坛基本法 打印 | 收藏本帖 | 浏览: 1463    
 
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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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11-30 19:02 [删除] [取消置顶] [推荐] [精华] [转移] [加粗] [查看IP] 楼主

【论坛公告】乐趣论坛基本法

第一编 乐趣官方论坛简介

一、乐趣官方论坛是一个供所有乐趣网注册用户使用的综合性社区。
二、乐趣官方论坛的各项网络服务由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三、乐趣官方论坛用户默认接受本条款约束。

第二编 乐趣注册用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 在乐趣网注册成功用户即成为乐趣注册用户。
五、 乐趣注册用户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论坛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言论自由权利。
六、 乐趣注册用户发贴前请看清所在版面讨论的主题,不要发表与版面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链接与本主题无关的网址。
七、 发表文章及转载时请注明出处,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章。
八、 乐趣注册用户有义务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并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九、 乐趣注册用户对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的保密。

第三编 言论规范及处罚规则

十、 乐趣注册用户言论包括:发表的文章(原帖和回复)、论坛昵称、个人说明、签名档、论坛留言等。
十一、 乐趣注册用户言论若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情况,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乐趣官方论坛将做永久限制全论坛发表权限处理,并将有关电子信息证据提交国法司法机关。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二、 乐趣注册用户发表的文章若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情况,乐趣论坛管理人员有权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封禁版面发表权限、全论坛发表权限甚至永久性发表限制权限处理。
1. 恶意灌水,包括但不限于:
A : 24 小时之内在本论坛同一版面发表内容相同或相似文章或回帖 5 篇以上者;
B : 24 小时之内在本论坛 5 个及以上的版面发表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文章者;
C : 及其他不当行为。
2. 未经允许转载和抄袭他人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A : 转载他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
B :转载他人作品并未注明文章来源的;
C :抄袭他人作品;
D :根据权利人的举报和提交的证据,证明乐趣论坛用户未经允许转载和抄袭权利人作品的;
3. 广告贴(广告版除外)和软文:非与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的宣传其他以机构的文章;
4. 不雅昵称,包括但不限于
A :含有反动、色情、侮辱字眼的
B :与名人名字相同的
C :有广告性质的
D :冒充乐趣官方论坛管理员和乐趣论坛官方人员的;

第四编 版权声明

十三、 乐趣注册用户(包括论坛管理员、总版主、版主)在乐趣论坛交流和发表的任何言论,只代表用户自身的观点,与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观点无关, 作者文责自负。
十四、 信息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乐趣官方论坛有权将在乐趣官方论坛发表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期刊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十五、 因乐趣注册用户抄袭引起的版权纠纷,请用户自行与原作者交涉版权问题。
十六、 本论坛文章、图片(包括转贴)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网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十七、 任何试图转载、引用发表于本论坛的版权文章、图片须符合以下规范:
1. 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图片出处 “ 乐趣官方论坛 http://bbs.netsh.com” 。
2. 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事先和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文章、图片原作者取得联系,获得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
3. 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事先获得作者书面许可,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五编 免责声明

十八、 乐趣注册用户之间通过论坛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纠纷与损失,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九、乐趣注册用户发表的文章、信息、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内容提供方承担法律责任,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编 附则

二十、 乐趣官方论坛规章制度条款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当论坛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十一、 论坛各级管理人员可根据本基本法制定适用于自己管辖区域内的相关法规、条例、规则、制度,所有区域性的法规、条例、规则、制度必须报乐趣论坛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二十二、 《 乐趣论坛基本法 》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修订。
二十三、 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保留对《乐趣注册用户》的最终解释权。

附: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本帖于 2008-07-22 13:41 被 管理员 编辑过!

ジ末末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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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版主
注册时间:2007-11-17
日期: 2007-11-30 19:10 [删除] [查看IP] 第2楼
嗯,要好好学习下


半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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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版主
注册时间:2007-11-05
日期: 2007-12-01 18:56 [删除] [查看IP] 第3楼
先来学习精神来了

我是鱼,想呼吸,在水里!

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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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07-11-20
日期: 2007-12-03 20:03 [删除] [查看IP] 第4楼
楼主辛苦咯


网络小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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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05-07-03
日期: 2007-12-07 19:21 [删除] [查看IP] 第5楼
绝对遵守!

在原本该结束的地方出发,

又回到了出发的地方结束!

得到的与失去的,

遇到的与错过的!

一切都充满意义又毫无意义!

所以我不必追寻什么,

也没有强求什么

我们本是微尘,

点缀这世界,

飘荡在世界........

让我们释然!

知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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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12-14 16:31 [删除] [查看IP] 第6楼
好啊

《大西北诗刊》:
http://cq.netsh.com/eden/bbs/763141/
寄闲窟:http://blog.sina.com.cn/u/1219157211
通联:(523039 )广东东莞市万江区上庙大洲二巷8号305室 闫杰

痴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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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07-13 00:06 [删除] [查看IP] 第7楼
一定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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